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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8********,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号,住秀山县**街道**家园**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5日被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家园小区,将张某甲停放在车棚内的价值2448“绿源”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2.2020年10月5日17时许,杨某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宜景花园小区楼下,将张某乙停放的价值1854“台铃”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3.2020年10月12日,杨某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宜景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将白某某停放的价值 500 元“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4.2020年10月22日11时许,杨某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家园小区,将蒋某某停放在院坝的价值400元“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杨某某将盗得的电瓶车销赃后获赃款2300余元。

被盗电瓶车已被全部追回,其中二辆返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照片;

7.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和平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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