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11983********,小学文化文化程度,**店**,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园**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于在北京市海淀区**一酒店内,趁事主黄某某不备,盗窃黄某某黄金项链(足金项链,17.26g,5954.70元)、黄金戒指(足金戒指,5.23g,1804.35元)各一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759.05元。
2、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酒店内,趁事主李某某不备,盗窃李某某黄金手镯(周大福牌,约40g左右,无鉴定)一个。
3、2019年10月12日0时许至2019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酒店**房间内,趁被害人河某某不备,盗窃河某某人民币4000余元及黄金戒指(3.74g,910元)一个、手表(瑞尼达牌黑色表带,长方形银色表盘,1488.52元)一块,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98.52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院**宾馆内,被控告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河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十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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