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农民,2015年1 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12月4 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又因涉嫌盗窃犯罪,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15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贾某某、刘某某三人为位于剑阁县**镇**街**号王某某家中装修改造钻孔,从五楼至二楼钻孔。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从四楼来到二楼趁王某某家无人之机,进入王某某家二楼靠**路一侧的卧室内,将王某某放在床头柜旁椅子上的白色长裤后侧裤兜里的822 元现金盗走, 又回到四楼继续钻孔。19时许,杨某某等三人收工离开王某某家,各自骑摩托车来到**镇小学幼儿园旁的饭店吃饺子,杨某某先吃完饺子,用盗窃来的现金支付27元饺子钱后,独自一人离开。20时许,杨某某用盗窃所得的现金在**镇**街**超市购买25元的宽窄牌软包装香烟一包、18元的伍子醉牌槟榔等物品,并将盗窃所得的750 元现金兑换成微信零钱,后离开超市回到**乡**村家中。

2020年6 月9 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镇十字路口邮政移动营业厅内用752 元微信零钱(含2 元提现手续费)再次兑换成现金750 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传唤到剑阁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询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失主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普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