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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道**号。2018年4月18日因盗窃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梁家庄路边的车牌号为粤Y6****的白色小汽车旁边,用包某某的车钥匙打开了车门,从放在该汽车内包某某的钱包中盗窃了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8月13日,民警在清远市英德市**镇**宾馆**房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起获人民币760元,同时起获并扣押一张手机专用票据。起获的人民币760元已发还被害人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欣延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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