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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镇**村委**村**号。因犯抢劫罪,2004年11月12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将徐某甲、徐某乙两家电烤房上的控制器盗走。经陆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密集烤房控制器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赔偿两名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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