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53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号。2014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祥云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祥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祥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到祥云县**镇**加油站对面汪某某的废旧收购点称其有大量废铁出售,后杨某某带领汪某某到祥云县**镇**村电烤房查看。在约定拉货当天,杨某某带领汪某某及汪某某雇佣的工人驾驶车辆前往**村电烤房,将被害人赵某某堆放在电烤房的数吨钢管和钢筋头、三台发电机、一台柴油机、一个水箱运走,杨某某与汪某某约定以1.7元/公斤的价格交易,经过磅后上述物品总重量约为4吨,二人以6800元成交。杨某某将6800元全部用于吸毒。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财物合计价格为18580元。案发后,涉案财物中柴油机一台、废钢筋三卷、发电机二台、水箱一个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汪某某、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忽伊妮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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