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盘龙区沐东村村口,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扒窃得被害人华为NOVA2S手机一部,得手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 700元,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一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属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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