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官渡区银海尚御小广场时,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未拔车钥匙)盗走,将该车停放在官渡区陈家营村的电动车保管站。同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保管站查看电动车,回家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575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赃物已追回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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