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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49********,汉族,初中文化,**电线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由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趁普某乙不注意,多次从普某乙家中拿走普某乙的存折,后到开远市**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远市**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取款,累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普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普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21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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