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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3********,初中文化,户口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于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宁市**街道**村**号旁果园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养殖在该处的7个马蜂巢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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