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大理市****二期的工地上和被害人昌某某一起做活时,将被害人昌某某手机借走后秘密通过被害人的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账户上10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超
检察官助理:苏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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