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5********,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同居期间,2020年2月16日1时50分许、2月21日7时54分许,杨某某趁杨某甲不备,私自使用杨某甲手机上的微信,分别转走3000元、1000元至杨某某的微信账户中,并将杨某甲手机上的转账记录删除。2020年2月21日16时26分许,杨某某再次私自将杨某甲手机微信内的1000元转账至自己账户内后被杨某甲发现,杨某某将该1000元退还杨某甲。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讯不到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对杨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杨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监视居住决定书、传讯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退赔申请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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