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批准逮捕,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查起诉期间中,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丘北县腻脚长江村镇银行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7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的摩托车已经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红色豪达牌一辆;
2.书证:被告人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有逮捕必要理由说明、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提讯提解证、询问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合格证、收据;
3.证人证言:王某乙的证实、马某某的证实;
4.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被盗摩托车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700元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盗窃摩托车已经追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长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94页;
3.被害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502523****;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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