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杞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24日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6月13日被郑州市中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于2009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8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开封市**街与**路交叉口张某乙补胎行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儿子存放在该处的旅游鞋盗走。
2.2020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开封市**街与**路交叉口**汽修门口,将被害人周某乙存放于该处的十几个铁架盗走,后以1715元的价格卖至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20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窜至开封市**街与**路交叉口张某乙补胎行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存放在该处的废旧轮毂、货架、一辆翻斗车盗走,后以390元的价格卖至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现被盗废旧轮毂、货架、一辆翻斗车已扣押。
4.2020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中牟县**路和**街交叉口的**街**路党群服务中心工地内,将被害人单位存放在该处的1300米4平方规格铜线、700米6平方规格铜线、2000米2.5平方规格铜线、200个“联塑牌”弯头和一辆红色翻斗车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至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6565元,被盗“联塑牌”弯头价值人民币4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周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张某乙等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6.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7.物证:扣押被盗轮毂10个、货架1个、斗车1个;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振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文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名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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