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5日9时许,在上蔡县**乡**街**鞋业店内,被告人杨某某将张某甲放在自己开的鞋店鞋架上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土豪金苹果6,后经物价中心评估为2295元。
2.2018年11月23日8时许,在上蔡县**乡**村**超市店内,被告人杨某某将刘某甲放在自家店门口收银柜台里的现金1300元盗走。
3. 2018年10月23日13时许,在上蔡县**乡**街**农资门市部,被告人杨某某将朱某某放在自己开的农资门市店柜台旁边一个农药箱子上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黑色华为mate10,后经物价中心评估为2170元。
4.2018年11月3日16时许,在上蔡县**镇**集到**路口杨某某开的馍店内,被告人杨某某将杨某某放在自己馍店桌子抽屉里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极光色华为P20,后经物价中心评估为3605元。
5.2018年11月15日11时许,在上蔡县**镇**村**街张某乙修车店内,被告人杨某某将张某乙放在自己修电动车店内柜台上面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黑色华为畅享max,后经物价中心评估为1548元。
6.2018年11月19日11时许,在上蔡县**乡**街**店内,被告人杨某某将刘某乙放在自己开的店的柜台上面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金色OPPOR7,后经物价中心评估为358元。
7.2018年11月20日12时许,在上蔡县**乡**街张某丙化肥店内,被告人杨某某将张某丙放在自己开的化肥店门口柜台上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土豪金色VIVOX9,后经物价中心评估为648元。
8.2018年11月20日11时许,在上蔡县**乡**村冯某某家内,被告人杨某某将冯某某放在自家沙发茶几上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蓝色OPPOA5,后经物价中心评估为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评估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0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峰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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