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渑池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平原街880弄1号402室,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小昆山镇平原街263号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咔马牌TDS01Z型折叠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69元。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被害人朱某某扭获到案,其到案后供述有反复,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钱款,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24日18时许,一男子将一辆白色咔马牌TDS01Z型折叠电动车送至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小昆山镇平原街263号的店铺维修,其将车停在店门口停车位;2020年11月28日17时许,其发现该电动车不见,后其赔偿送车维修的车主人民币1,600元,经调看隔壁店的监控,其发现偷该车的嫌疑人是2020年11月27日5时许来偷的车;2020年12月6日,其发现监控中的嫌疑人,遂跟至嫌疑男子住所将该男子扭获并报警。
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指认照片证实,2020年1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小昆山镇平原街263号门口附近停放电动车的地方徘徊观察,后骑走白色折叠电动车的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交代的停放盗窃车辆的松江区鼎松路299号龙域集团员工宿舍附近扣押到被盗电动自行车,2020年12月6日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4.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咔马牌TDS01Z型两轮折叠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69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曹某某、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被被害人朱某某扭获到案。
6.谅解书证实,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钱款,取得谅解。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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