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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5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镇**路**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上海市嘉定区**镇**路**路口附近的**宾馆地面非机动车停放点时,见被害人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雅迪牌TDT2203Z型电动自行车未锁,遂趁无人之际,将车辆以骑行的方式窃走。经认定,被窃雅迪牌TDT2203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已被缴获并发还。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确定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3月17日将杨抓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2. 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8日20时40分许其将自己的雅迪牌TDT2203Z型电瓶车停放于本区**路**路东南角**旅馆楼下,只锁了龙头锁,至23时许发现车辆失窃,该车辆车主是徐某某

3. 监控视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相关的监控视频的情况。

4. 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杨某某处扣押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证实涉案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总计人民币2,210元。

6.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页,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自然身份信息。

7.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已被缴获并发还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29771****

1.​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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