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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321988********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8日被抓获,2020年8月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9月22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潘阳珊,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三都县城南社区E6栋二单元楼脚的一辆车牌号为贵JM****的红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三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82.48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摩托车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指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政展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88559****

2.案件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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