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现住三亚市**路**酒店**房。曾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三亚市**中学围墙的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杨某某用一根小铁棍将自行车后轮锁撬开,后盗走该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窃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59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被抓获,缴获被盗自行车。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在三亚市**路**酒店**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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