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杨某某 |
性别 |
女 |
民族 |
满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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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59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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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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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镇**街**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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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宁安市**镇**场**胡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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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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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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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宁安市宁安镇瑞合广场,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男,32岁)的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后将电动车藏匿于自家平房院内。经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小刀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破案后,赃物起出返还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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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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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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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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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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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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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视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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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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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坦白( √ )返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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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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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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