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河南省鹤壁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2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鹿楼乡**村**马路边,盗窃芦某某一组骆驼牌四轮电动车电瓶,价值2995元。
2.2018年9月10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路**院内,盗窃郭某某一组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365元。
3.2018年10月9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路**院附近,盗窃乔某某一组骆驼牌四轮电动车电瓶,价值840元。
4.2018年10月21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街**对面临街楼楼下,盗窃李某某一组超威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460元。
5.2018年10月30日凌晨,杨某某在**街**院内,盗窃王某甲一组天能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285元。
6.2018年11月9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街**楼**单元楼道内,盗窃孙某某一组新大洲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515元。
7.2018年11月11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路**院**号楼**单元楼下,盗窃杜某某一组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150元。
8.2018年11月14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小区临街楼楼下,盗窃苗某某一组天能牌三轮电动车电瓶,价值704元。
9.2018年11月16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路**院内,盗窃琚某某一组两轮电动车电瓶。
10.2018年11月16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路**院内,盗窃贾某某一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150元。
11.2018年11月16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下,盗窃赵某某一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150元。
12.2018年11月22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街**号楼**单元楼下,盗窃王某乙一组新飞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285元。
13.2018年11月22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街**号楼**单元楼下,盗窃王某丙一组赛鸽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200元。
14.2018年11月22日凌晨, 在山城区**街**家属院内,盗窃裴某某一组超威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150元。
15.2018年12月14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街中段,盗窃张某某一组两轮电动车电瓶。
16.2018年12月27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街**家属院内,盗窃王某丁一组英克莱牌两轮电动车电瓶,价值270元。
17.2019年1月7日凌晨,杨某某在山城区**街**院内,盗窃仓某某一组两轮电动车电瓶。
18.2019年1月25日凌晨, 在山城区**路**院内,盗窃姬某某一组金马牌四轮电动车电瓶,价值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等;2.被害人仓某某、王某甲等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毅红
检察官助理:李 颖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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