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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自然村**号,厨师。2002年7月11日因盗窃被江西省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4日经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从**招待所乘坐摩的至高安市**农贸市场3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甲的房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杨某某从**馆步行至高安市**花艺店,从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50元。

3、2020年****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从**馆步行至高安**KTV会所6楼宿舍,从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50元。

4、2020年****日中午**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馆步行至高安**店内,从桌子下面柜子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从高安**馆走到**旅馆楼上,在三楼一个抽屉里盗得人民币500元现金。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杨氏驴肉生态馆楼下商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熊某某、易某某、余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及笔录;4、人口信息表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劣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况水兵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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