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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233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某某,住凤某某城关镇***村*组**号。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5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凤某某中医院输液大厅,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华为畅享8PLUS手机一部(价值680元),并以100元销赃于凤某某城关镇***村*组刘某某。破案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凤某某城关

镇东湖北广场西北角红绿灯处,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一部(价值480元),以200元销赃于凤某某城关镇高王寺村附近一回收手机的人。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扒窃作案2宗,非法获利300元,犯罪数额共计116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自首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杜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与证人刘某某相互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丽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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