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凤某某中医院输液大厅,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华为畅享8PLUS手机一部(价值680元),并以100元销赃于凤某某城关镇***村*组刘某某。破案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凤某某城关
镇东湖北广场西北角红绿灯处,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一部(价值480元),以200元销赃于凤某某城关镇高王寺村附近一回收手机的人。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扒窃作案2宗,非法获利300元,犯罪数额共计116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自首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杜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与证人刘某某相互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丽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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