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陆丰市**镇村委会**中心小学前巷民房,于2019年12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钱财,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发现受害人林某某位于陆丰市**镇**村**号住所二楼大厅的门未上锁,趁林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机,潜入其住所,将林某某住所二楼房间内衣服中的现金人民币3600余元及放在一楼大厅的五条红“双喜”牌香烟及六包“中华”牌香烟窃走。经陆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对现场遗留的指纹进行提取比对,比对结果与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指纹一致。

  经陆丰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估价,价值为人民币870元。

  被告人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4 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