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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庄**号。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阜阳市颍州区瑞丽名城附近,将被害人贾某甲停放在瑞丽名城门口的粉红色大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阜阳市颍州区瑞丽名城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瑞丽名城门口的大架紫红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3、2020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安居工程附近,将被害人尚某某停放在安居工程东侧“大发师”门前的爱的牌黑白相间色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4、2020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中清丽景小区,将被害人贾某乙停放在小区1单元楼前的白色大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以260元的价格卖给陈军,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5、2020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中清丽景小区,将被害人贾某丙停放在小区3单元楼前的白色嘉陵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贾某甲、王某某、尚某某、贾某乙、贾某丙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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