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二七区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在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谢某某手机接收验证码的形式更改谢某某的支付宝密码,后于2019年11月7日用手机登陆谢某某的支付宝,盗刷其“花呗”4900元。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20年6月8日将杨某某抓获。现杨某某家人已代其退赔谢某某人民币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3、证人薛某某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支付宝记录及账单、还款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前科查询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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