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6********,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小**乡**村**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邓州市汲滩镇孙寨村,被告人杨某某将杨某某家的木门摘掉,进入杨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杨某某床上一件衣服内的6元现金盗走。

2、2020年2月4日凌晨,在邓州市汲滩镇廖寨村,被告人杨某某将村民于某某家的木门摘开,进入堂屋东屋内,将被害人于某某塑料衣柜上的钱包内1400元现金和蓝色手机盒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当晚,杨某某又到于某某邻居陈方连家,将被害人陈方连家木门摘开进入厨房内,将厨房内的熟牛肉、鱼肉、零碎菜品盗走,后至旁边李某某家厨房内食用。

3、2020年3月15日晚,在廖寨村杨平房营内,被告人杨某某将李某某家院门移开并进入厨房,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黑铁锅盗走,后至隔壁李某某儿子家厨房内将铁锅摔坏。

4、2020年3月27日晚,在邓州市腰店乡孙楼村,被告人杨某某将杜某某家的堂屋木门摘下,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杜某某放置在西屋的箱子用小铁锤砸开,盗走现金500元及身份证、户口本。

5、2020年4月15日凌晨,在邓州市腰店乡焦林村,被告人杨某某将王某甲家的木门摘掉,进入堂屋内,将被害人王某甲桌上放置的一部vivo手机、10元现金及一箱鸡蛋盗走。

6、2020年4月中旬一天晚上,在邓州市腰店乡麦仁店村,被告人杨某某翻墙进入王某乙家院内,将被害人王某乙东屋箱子里的1600元现金、中间堂屋冰箱里一盘熟猪肉及桌子上的三盒红旗渠烟盗走。

7、2020年4月16日凌晨0时30分许,在邓州市腰店乡刘营村,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秦某某家的院门摘掉进入院内,在未发现盗窃物品后将南侧板房窗户玻璃砸碎,被发现后离开。

8、2020年4月18日23时20分许,在邓州市小杨营镇郭坡村,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徐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刘某某盖在身上的袄子及口袋内的152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等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秦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