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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10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办事处**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分别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翻窗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位于铜仁市碧江区“锦江一品”小区8栋1102室的家中,在主卧室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床下抽屉内的黄金、铂金等首饰、1枚钻石戒指、1枚红宝石黄金戒指及一些纪念币、旧版人民币、港币、外币等财物盗走。当晚22时许,因被告人杨某乙之前答应从杨某甲处收购盗窃的赃物,杨某甲就电话联系杨某乙销赃。二人来到碧江区兴市桥对面的尚品足道602房间,在房间内杨某乙经检验首饰确定是真实的黄金和铂金首饰后,就称量首饰重量,其中黄金首饰的重量共计209.7克、铂金首饰的重量共计52.63克,杨某乙明知是这些首饰是赃物仍以合计60700元的价格(黄金260元/克、铂金120元/克)进行收购,当晚共支付给杨某甲60000元。2019年9月5日下午14时许,杨某甲来到杨某乙位于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步行街的“鑫盛源”寄卖行,将从吴某某家中盗窃的1枚钻石戒指、1枚红宝石黄金戒指以人民币168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又用从吴某某家中盗窃的2张100元面值旧版人民币、2张50元面值旧版人民币、4张100元面值航天纪念币与杨某乙交换了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甲家中查获现金人民币48600元、被盗部分旧版人民币40元、港币及外币等财物,从杨某乙家中查获被盗的钻石戒指1枚;杨某乙投案时主动交给公安机关重量相当的首饰,其中黄金首饰合计209.84克,铂金首饰合计52.64克;公安机关从王某甲处接受1枚黄金戒指,从王某乙处接受4张100元面值的航天纪念纸币。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追回的钻石戒指、纸币、首饰等财物发还被害人吴某某。2019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矿产品黄金宝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盗的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6500元。2019年12月10日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追回的金银首饰价值合计人民币93037元。被盗的港币及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合计656.77元。

被告人杨某甲盗窃的首饰、钻戒、外币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0933.77元,被告人杨某乙收购的首饰、钻戒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0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主动到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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