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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路**号**栋**号。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1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4月2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4日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六枝特区街心花园海底总动员游乐城,趁被害人唐某某玩游戏之机,将唐某某放在游乐城篮球机台面上的一部VIVOX21S手机盗走。2019年7月22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唐某某被盗VIVOX21S手机价值人民币2330元。

2019年3月7日10时20分许,杨某某窜至六枝特区人民医院4楼B超室外,趁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周某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OPPOR17手机盗走。2019年7月22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周某某被盗OPPOR17手机价值人民币2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X21S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查获的VIVOX21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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