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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单元**(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雇主于某某家拿了于某某岳父陈某某家的钥匙,来到鲅鱼圈区白云小区10号楼5单元501室陈某某家,用钥匙将陈某某家的门打开,入室盗窃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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