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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2000********,汉族,中技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现暂住禄丰县***公租房**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日1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租住的禄丰县**镇公租房地下车库内盗窃了一辆台荣牌TR400两轮摩托车后,连夜骑回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家中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被盗摩托车并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指令记录、户口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安全检查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

3.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碟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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