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眉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14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住在被害人魏某甲****小区**座**楼A***的家中,9月底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魏某甲家的主卧床头柜抽屉内盗窃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在主卧的衣柜内盗窃现金500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盗首饰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眉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一枚铂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总价值28550.28元。
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被害人魏某甲资产共计3355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等;
2鉴定意见;
3勘查笔录;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辨认笔录;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7、证人证言:魏某乙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振东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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