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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去焦作市**路与**路交叉口**网吧买东西时发现该网吧17号机器桌子上有一把被害人李某某遗留的电动车钥匙,遂将其拿走。2020年7月20日4时许,杨某某返回到**网吧门口将李某某森的金箭牌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360元。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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