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钟某某**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到**国道与**镇**路交叉路口西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6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5元。
2、2019年3月的一天,杨某某到**镇**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南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16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12元。
3、2019年3月的一天,杨某某到**镇**大道与**巷交叉路口北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9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7元。
4、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杨某某到**镇**巷内第一个十字路口南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11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8元。
5、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杨某某到**镇**大道与**街交叉路口东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12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9元。
6、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杨某某到**镇**大道与**街交叉路口南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14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11元。
7、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杨某某到**镇**街**小学大门西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7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5元。
8、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杨某某到**镇**街与**国道交叉口西边,使用自制工具将该处电线杆上网线盗剪11米。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网线价值8元。
9、2019年4月11日,杨某某到207国道**镇**小学大门对面,使用自制工具盗剪该处电线杆上的网线时被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丝、自制剪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5.钟祥公安局向钟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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