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楼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快递员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隐秀路**号**营业部拿快递时,以顺手牵羊方式窃得快递点快递一个,内含价值人民币3 105元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后将手机给其弟弟孙某某使用。同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地点用相同方式再次窃得快递一个,内含价值人民币4 590元的苹果XR手机一部,后将手机销赃。
同年9月2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涉案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卢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丰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鹭颖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5*******;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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