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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2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组,201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流窜至泌阳县官庄路口郝记麻辣烫后面小区内,采用隔窗挑包的方式将受害人陈某某放在家中客厅沙发上的两个手提包挑出,将包内存放的2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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