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新乡市**县人,住**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下午15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骑自行车从**县**镇**村来到邻近的滑县**镇**村,途经刘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刘你那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上插着钥匙,被告人杨某某将自己的自行车装在电动三轮车上后,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2.杨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低保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