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身份证号码21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5月2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前鲜村已出租房内,趁被害人许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枕边的装有2770元现金的裤子盗走。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可新、刘国良
2017年6月9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4159****;
被告人杨某某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