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70********,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组**号。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15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从2020年2月至今,流窜株洲、长沙两地,共实施9次盗窃,共盗窃现金990.4元人民币,手机6台,被盗手机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总价值809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小区****超市趁超市收银台无人看管,盗窃超市内现金人民币90.4元。
2、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路**宿舍**楼平房,趁房内无人,房门未锁,盗窃一个黑色女式挎包,内有两张身份证和银行卡。
3、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路**工业园对面一平房,趁被害人邓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一个黑色折叠钱包,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和400元现金。
4、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工业园A17号**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在一辆面包车内盗窃一台蓝色华为畅想9plus手机,经长沙市芙蓉区发展改革局物价鉴定该手机价格为900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楼**房间内,趁房内无人,盗窃一台灰色华为CHM-CL00手机,经长沙市芙蓉区发展改革局物价鉴定该手机价格为480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长沙市芙蓉区火车站****超市内,趁被害人上厕所无人看管柜台时,盗窃一台金色苹果6puls手机、一台华为MT7-TL00手机,经长沙市芙蓉区发展改革局物价鉴定苹果手机价格为1184元人民币,华为手机价格为216元人民币。
7、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长沙**公司传达室,趁传达室内无人时,盗窃一台黑色的华为手机(型号JKM-AL00B),经长沙市芙蓉区发展改革局物价鉴定该手机价格为833元人民币。
8、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路**号****门店二楼,趁被害人周某某午睡时盗窃其挎包内500元现金人民币(退赃442元)。
9、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手机店,趁店内员工不备,盗窃柜台上一台黑色苹果X手机,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4479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搜查、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08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开中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监管中心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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