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庄西巷,现住林州市振林街道办事处**小区**号,中共党员,林州市水务局工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于2019年10月26日、10月31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4日、11月20日共七次到被害人管某某经营的林州市新万博文具店内,以将部分商品藏匿不结帐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取物品有毛笔、笔架、砚台、镇尺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649.5元。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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