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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富春**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孙彬,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号**快递店取快递时,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堆放在快递店门口的快递一个,内有姚某某购买的小米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 499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姚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快递订单、物流信息、电子票据、快递单、手机串号信息单、手机照片、发还清单,手机订单截图、银行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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