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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长洲区**园**楼**楼(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去到本市长洲区****工地盗窃5袋扣件,后运往平南县某废品回收站销赃,得款500多元;2020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又去到上述工地盗窃4袋扣件,后运往平南县某废品回收站销赃,得款400多元;2020年l0月7日10时许,当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工地盗窃了6袋扣件后,正准备运出工地时被工地员工当场人赃抓获。

经鉴定,上述15袋扣件共价值人民币1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罗松

检察官助理:刘雪莹

2021年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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