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5********,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5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多个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铁钳剪断自行车防盗锁的方式先后盗窃4辆自行车(其中,1辆为蓝色迪卡侬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3元;1辆为白蓝色永久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3元;另有两辆自行车因无实物且标的型号未能确定,无法鉴定价格),得手后将所盗自行车出卖,非法获利约200元人民币均已花光。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1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奔腾牌自行车(无实物且标的型号未能确定,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并将该车以50元人民币价格出卖。

2)2018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小区,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25栋4单元楼下的一辆蓝色迪卡侬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3元)盗走,并将该车以60元人民币价格出卖。

3)2020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小区,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18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浅蓝色女装自行车(无实物且标的型号未能确定,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并将该车以90元人民币价格出卖。

4)2020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大厦,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1号楼楼梯口的一辆白蓝色永久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3元)盗走。逃走的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四名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两年内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两年内四次盗窃;有前科系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铁钳一把随案移送,请法院一并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