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志刚,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址**。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14年12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2019年6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2月10日释放。因盗窃行为,2020年5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该行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志刚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8时16分左右,被告人杨志刚在武陵区**街道**网吧,趁被害人戴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灰色VIVO-Y67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85元的价格出售。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77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上网登记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志刚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志刚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无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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