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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50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南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组**号,无业。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自太原市小店区西吴村综合市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商店门栓剪开进入店内,盗窃店内的一台购价3569元的金色苹果ipad7、一部购价2700元的OPPO手机,一个黑色皮质意尔康手机及包内13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将盗窃的苹果ipad7及手机以200元价格销赃,盗窃所得现金已被全部挥霍。

2020年7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太原市小店区西吴村综合市场,采取使用钳子剪开门栓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侯某某经营的五金日杂商店柜台抽屉内十余元现金和被害人文达经营的粮油调味店柜台抽屉内160余元现金盗取,后逃离现场。盗窃所得现金已被全部挥霍。

2020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太原市小店区西吴村综合市场,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小李冻货大全店铺的门栓剪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柜台抽屉内2000余元现金盗取后逃离现场。盗窃所得现金部分被挥霍,剩余790.3元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多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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