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杨运国(曾用名杨运宝),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4********,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平邑县**镇**庄**号。200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运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运国先后在费县自由市场、费县文明路中段、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策马村等地,实施盗窃四起,盗窃现金7000余元、包3个、银行卡若干张、身份证1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早晨,被告人杨运国在费县自由市场邱某某卖菜的摊位桌上,将其黄色背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左右、黑色钱包1个、身份证1张、银行卡若干张。
2.2019年12月10日早晨,被告人杨运国在费县文明路中段李某某经营的“****馒头店”内,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八九百元。
3.2020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运国在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策马桥头姜某某经营的杀鸡店内,盗窃现金1500余元。
4.2020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运国在费县薛庄镇驻地“周大熟食店”门口,盗窃在该处卖肉的刘某某钱包内现金4300元。同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在杨运国处扣押的3000元现金退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邱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运国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运国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运国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杨运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加英
检察官助理:陈永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运国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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