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志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开发区**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杨志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志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杨志海骑车从黄山市屯溪区长源村途经丰乐大道来到徽州区岩寺镇**小区,翻围栏来到**小区**栋**楼,以撬开客厅窗户的方式进入该房屋。被告人杨志海进入房间后,先从二楼主卧室内找到保险柜钥匙,后至该户三楼从三楼主卧室内使用钥匙将保险柜打开。被告人杨志海从保险柜内将被害人周某甲所有的人民币21万元、金手镯两个、金项链一条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周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志海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海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35273元,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海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强强
检察官助理:王 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志海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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