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庐阳区淮河路步行街“风云再起”电玩城玩游戏时,发现旁边凳子上有一个黑包,心生贪念,遂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包盗走后逃离现场。之后,杨某某将包内一部墨绿色华为Mate20X(5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373元)据为己有,包被其丢弃。
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本市阜阳北路一电信天翼手机店,将盗窃所得手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朱某某。
被害人刘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由其朋友王某某代其于2020年9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庐阳区丽水路一网咖被抓获。公安民警根据其供述,从朱某某处依法扣押赃物手机并发还给刘某某。案发后,杨某某对刘某某赔礼道歉,取得刘某某谅解;杨某某父亲代其将销赃款退赔朱某某,取得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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