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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51********,汉族,文盲,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4时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嘉兴市南湖区湘都公寓小区门口在没有通行证的情况下强闯小区疫情检查点,后被检查点工作人员阻拦。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七星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在现场进行劝说时,被告人杨某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并且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朱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5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冬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9*******(家属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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