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室,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一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
2.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厦门市集美区**镇**路**号**有限公司宿舍**室,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
3.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镇**路**号**有限公司宿舍**室,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现金人民币114.3元、一部价值人民币137元的华为手机、一个双肩包、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后被告人杨某某翻阳台到**室,盗窃被害人范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333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公安机关缴获上述华为手机、双肩包、身份证、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剩余零钱44.3元、戴尔笔记本电脑,并将华为手机、双肩包、身份证、戴尔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双肩包、戴尔笔记本电脑、银行卡、零钱等物证;
2.被害人谢某某、肖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5.厦门市集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308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4月1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赃物零钱44.3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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